【教育部】「有關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」,惠請轉知所屬配合相關規定辦理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29日臺教通字第1130048486A號函辦理(如附件)。

二、依來文第二項說明,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,學校應與產學合作機構收取租金,該租金金額應依據「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」第5點之規定辦理,且須於財報揭露;如採取非收取租金之方式,學校亦須定期於財報揭露相關訊息。

三、本校租金收取規定將由保管組另行訂定辦法,並於後續公告;財報揭露之資訊收集則另由會計室與本處共同通知各使用單位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