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29日臺教通字第1130048486A號函辦理(如附件)。
二、依來文第二項說明,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,學校應與產學合作機構收取租金,該租金金額應依據「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」第5點之規定辦理,且須於財報揭露;如採取非收取租金之方式,學校亦須定期於財報揭露相關訊息。
三、本校租金收取規定將由保管組另行訂定辦法,並於後續公告;財報揭露之資訊收集則另由會計室與本處共同通知各使用單位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