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本校「校名、標誌及商標管理辦法」,詳如說明,敬請查照。

修訂本校「校名、標誌及商標管理辦法」

主旨:修訂本校「校名、標誌及商標管理辦法」,詳如說明,敬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本校113年1月10日第113-0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。

二、本次修訂重點:

(一)本校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、附屬機構、學生社團、教職員工生,得以善意且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校校名、標誌及商標於不涉及商業利用之業務、學術或其他公益活動,除名片、文書應用免報備外,其餘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申請,經同意授權範圍後使用。

(二)除上述單位外(如各地校友會、系友會等),不涉及商業利用之業務、學術或其他公益活動者,須向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提出申請,並經本校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。

(三)述明被授權者所應符合之規定及負擔之相關責任。

三、檢附旨揭辦法之修訂後全文及修訂對照表1份。